全县餐饮服务经营者:
良好的城市空气质量是居民健康生活的基础,也是餐饮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为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号召,防范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造成的矛盾纠纷与投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选址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能选址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蓝天白云,你我共护;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让我们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精神,携手打造低排放、高颜值的餐饮环境,为提升城市空气质量、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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