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2010-0004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世爵国际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20〕4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世爵国际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世爵国际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租赁有关意见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世爵国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空间规划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159132 |
|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2010-00048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 发文机关: | 世爵国际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20〕49号 |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 标 题: | 世爵国际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世爵国际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租赁有关意见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世爵国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空间规划股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159132 | ||
世爵国际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世爵国际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
租赁有关意见的通知
绩政办〔2020〕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世爵国际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租赁有关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世爵国际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世爵国际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租赁有关意见
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县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租赁提出如下意见:
一、租赁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规划用途为工业、公共管理服务和其他商服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及其他各类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得实行租赁。
二、租赁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出租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租赁主体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的办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后的具体管理。
四、租赁程序
(一)受理程序:意向企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办理程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拟订租赁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决定。租赁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自然资源规划然资源规划局按照租赁方案实施供地,与承租人、所在乡镇地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赁三方协议。租赁合同需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租赁期限
以短期租赁为主,短期租赁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特殊情况下确需长期租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租金核收
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我县最新基准地价成果进行计算并报县政府批准。签订租赁协议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租金收益统一缴入国库。为鼓励乡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租金的40%标准奖补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七、续租问题
(一)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应当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续租。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拟同意续租的,转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计算租金标准并与出租人签订续租合同。因政府公共利益需要,经审查不予续期的,租赁期满后,由承租人按要求限期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出租人,对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的,地上建(构)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或无偿交付予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或新的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八、转租、转让或抵押
(一)实行短期租赁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租、转让或抵押。
(二)实行长期租赁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租、转让;合法建造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九、提前收回问题
在租赁期限内,因政府原因需要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对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兴建的建(构)筑物经协商评估后应给予适当补偿。
十、租赁期间相关要求
(一)地上建筑物建设要求:承租人在租用期间,原则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因企业工艺要求等确需发生永久性建设的,必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
(二)租赁地块内基础设施要求: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地块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水电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应征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改动或扩增不得影响该地块今后的再次使用。租赁结束后,改动或扩增的设施由承租人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商处。
(三)环保要求:承租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产业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四)规划要求: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十一、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